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宗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阿松(化名)在广州市黄埔区经营一家餐饮店,主要制售汤面、小炒等食品。自2023年起,为提高瘦肉口感以增加销量,阿松多次从网上购买硼砂用以腌制猪瘦肉,并将这些猪肉加入到炒菜和汤粉中供顾客食用。
2024年9月10日,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阿松的餐饮店后厨查获新鲜猪肉2.83公斤及未使用的硼砂535克。经检验,查获的猪肉中检出硼酸成分,含量为3.95×10³mg/kg。案发后,阿松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阿松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阿松归案后坦白交代、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硼砂是一种含硼矿物及其硼化物品,连续摄入会引起食欲减退,抵制营养素吸收;长期过量摄入还会导致积蓄性中毒,损害身体器官。由于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硼砂已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依据相关法律解释,硼砂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法官提醒,食品生产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得在食物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违法添加剂,以免危害消费者健康。消费者也应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发现不法经营行为时,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