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接到一起离婚诉讼。胡女士要求与丈夫王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男方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5万元。
2011年,胡女士与王某结婚并育有一女小梦。婚后,双方因性格、处事方式及教育理念差异导致家庭矛盾不断,争吵频繁。2022年10月,一次激烈争吵后,胡女士搬离共同居住的房屋,开始分居生活。2024年12月,胡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除了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争取女儿抚养权和分割共同财产外,还特别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家务补偿金5万元。她认为自己在婚姻中承担了大量家务劳动,包括照顾孩子和操持家务,而王某未尽到相应责任,这些付出应得到认可。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李晓玲发现双方感情已无挽回余地,且均同意离婚。法官组织双方就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等问题进行调解。胡女士多年为家庭付出的艰辛得到了法官的理解与认可。法官也向王某阐明家务劳动对家庭稳定和子女成长的重要性,强调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责任与义务是平等的。根据法律规定,胡女士的付出理应得到相应补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女儿由胡女士抚养,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房产和车辆归王某所有;王某一次性支付胡女士各项经济补偿共计25万元,其中包括对她多年来家务劳动的合理补偿。
家务劳动长期以来容易被忽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条款的完善,明确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了其对婚姻家庭的贡献。这赋予了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参与家务劳动,促进夫妻双方互相尊重,平衡夫妻经济利益,消除就业一方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歧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