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户籍登记异常人员统一采血筛查 加强打拐力度

百家号 2025-03-04 21: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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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户籍登记异常人员统一采血筛查 加强打拐力度!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辽阳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李紫微在今年全国两会上继续关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相关工作。她建议取消拐卖犯罪追诉时效限制,对全国户籍登记中“来历不明”“户籍信息矛盾”及“非婚生子女未登记生父母”等异常状态人员开展强制性DNA采血筛查。

建议对户籍登记异常人员统一采血筛查

近年来,我国在打拐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在户籍管理、法律震慑和基层治理等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李紫微提出进一步完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其中包括建立户籍异常人员统一采血筛查机制。她建议由公安部牵头,对上述异常状态人员进行强制性DNA采血筛查,并将采集数据实时对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运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交叉比对。此外,还需制定《DNA数据采集管理细则》,明确隐私保护措施,建立异常数据复核机制,以避免误伤合法收养家庭。

李紫微解释,正常家庭的新生儿通常在出生后不久就上户口,而被拐卖的孩子上户口时间较晚,这属于异常情况。例如电影《亲爱的》原型孙卓,是在4岁时才上户口。如果将这类情况纳入异常状态人员并采集DNA入库,有助于被拐卖孩子的父母找到自己的孩子。

李紫微还指出,被拐卖的孩子在新家庭通常是通过造假手段获取户口。她建议修订户口登记条例,增设“被法院认定系被拐卖取得的户口,公安机关应依职权主动注销”的条款。同时开发全国户籍系统与打拐数据库的智能比对模块,实现疑似非法户口自动预警、人工复核和批量注销。此外,需建立被注销户口异议申诉渠道,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救济。

一些拐卖案件往往在二三十年后才被发现,但追诉期是20年,导致犯罪分子得不到惩治。为此,李紫微建议取消拐卖犯罪追诉时效限制,修改刑法第八十七条,将拐卖妇女儿童罪列入“经最高检核准可追诉”的特别犯罪类型。对于已过追诉期的历史积案,允许通过DNA比对等新技术获取关键证据后重启调查。同时,建立“打拐历史档案数字化工程”,永久保存相关案卷材料。

李紫微还建议废止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将该类行为统一纳入“拐卖妇女儿童罪”范畴,并增设“组织非法送养”“伪造亲子关系证明”等新罪名,填补法律空白。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量刑基准,实现“买卖同罪同罚”。目前,拐骗儿童罪的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拐卖儿童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前者,应在量刑上保持大致平衡。她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增加更严厉的处罚条款。

责任编辑:卢其龙 CN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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