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4日,江苏盐城一名农民因卖羊获利180元被当地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盐城中院二审公开开庭。2025年2月25日,人民法院报报道了此案的相关情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协调省、市市场监管部门,推动该市场监管局启动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程序,并指导盐城中院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此案。最终,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自行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将罚款金额调整为1万元。当事人按新的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并向盐城中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撤回该案上诉和一审起诉。
事件起因于2023年11月,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获农民陈广芳售卖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的羊肉。2024年1月,市场监管局拟对陈广芳罚款130180元,并没收尚未卖出的6只羊头和4只羊(包括3只家中查获的羊胴体),以及违法所得180元。2023年11月24日,陈广芳递交了由大丰区丰华街道早南村村委会和大丰城中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证明的情况说明,证实其家庭经济困难,希望从轻处理。
2024年2月5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羊头、羊肉抽样送检。2月23日,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羊肉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结果为合格。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前,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听证,公布了检验检疫结论“符合标准”。经过集体讨论后,市场监管局结合涉案肉类检验合格及家庭特殊情况,作出了罚款10万元、没收羊胴体4条、羊头6个和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6日,陈广芳将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原行政处罚。9月26日,法院驳回了陈广芳的诉讼请求。陈广芳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2月25日,人民法院报披露了此案的详细情况。报道指出,一边是当事人销售未经检疫的羊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另一边是原处罚决定未充分考虑相关裁量因素,“小过重罚”有违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
随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推动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启动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程序,并指导盐城中院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此案。最终,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自行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将罚款金额调整为1万元。当事人按新的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并向盐城中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撤回该案上诉和一审起诉。
此外,江苏高院还推动省市场监管部门出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从源头上预防此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