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女子在公司微信群看到自己被裁员的消息冲上了微博热搜。用人单位直接在微信中通知裁员信息,随后将员工移出工作群,这种行为是否意味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与公司观点不一致,最终闹上法院。
广东汕头中院近日公布了这起劳动纠纷的判决结果。案件当事人刘女士入职某公司后,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仅签署过员工手册。某日,该公司在微信工作群发布了一则《通知》,内容提及,“因公司效益不好,经公司研究决定进行减员,减员人员为刘女士。”随后,公司将刘女士移出微信群聊。
刘女士认为,公司通过微信工作群发布通知并将其移出群聊的行为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向相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应向刘女士支付2023年10月、11月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约4.5万元。仲裁结束后,公司向刘女士支付了上述两个月的工资,但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万元。
公司方面辩称,微信工作群发布的通知仅为协商意向书,刘女士未给予确认,因此并无法律效力。此外,公司经营困难,依法可以裁减人员,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然而,刘女士反驳称,《通知》发出后,她立即被移出公司微信工作群,公司至今未与她联系协商解除事宜,劳动关系已被单方面解除,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
经法院查明,2024年2月,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张贴了清算《公告》,告知全体员工公司进行解散清算,自2023年11月1日结束所有经营活动,全体员工停工,春节假期后将与员工就后续安排和终止事宜进行沟通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虽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在员工手册上签字并连续工作多年,双方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在微信工作群发送的《通知》,依法应视为公司行为。《通知》发送后,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进行协商,公司直至仲裁结束后才补发工资。因此,《通知》未提前三十日作出,系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法院确认双方于2023年11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虽主张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但其张贴减员公告实际发生在案涉《通知》发布之后及刘女士提起劳动仲裁之后,且公司无法证明减员操作前已履行法定裁员流程,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刘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约4.5万元。
法院提醒,企业作为社会经济中的重要主体,其经营与发展与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紧密相关,日常经营和决策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裁员的法定情形、程序和补偿标准等一系列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确保企业在适应市场变化中平稳调整人员结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