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换办公地点和调整工作内容在职场中较为常见,但某医疗公司对员工小杨的处理方式却十分罕见。2023年2月,该公司未经小杨同意,将其调整到一间单独办公室,并撤掉其办公电脑和其他办公用品,在其办公桌上摆放《心经》,要求小杨每天抄写100遍。这一变动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了公告。
面对这种情况,小杨向公司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公司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了具有惩罚性和侮辱性的工作内容,且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随后,小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支持了小杨的请求,但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将案件诉至大兴法院。
在法庭上,某医疗公司辩称小杨存在重大过错导致项目亏损,拒绝查明亏损原因,因此公司变更了其工作内容。然而,法院认为根据小杨提供的录音证据,公司安排抄写《心经》的行为与小杨的经理岗位不匹配,超出了合理范畴。即使公司声称抄写《心经》并未实际实施,但在双方沟通过程中小杨已明确表示拒绝并指出这不是其工作职责。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需支付小杨12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劳动条件”不仅包括物质设备和工作环境,还涵盖了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如果用人单位未提供工作岗位、工作场所或者擅自变更这些条件,均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