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低收入群体是需要重点保障和帮扶的对象。2月17日,在四川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上,四川省民政厅副厅长张晓玲回答了相关问题。
全省民政部门致力于构建覆盖全面、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推动救助制度向常住人口覆盖,救助政策向低收入人口延伸,单项救助向综合救助转型,以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底线。
为加快构建梯次社会救助格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也出台了《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这些文件明确了城乡低收入人口的具体范围,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及当地认定的困难群众。同时,社会救助覆盖面不断扩大,实施制度扩围,不断完善“8+1”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具体措施包括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将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中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并全面推行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覆盖常住居民和非本地户籍居民。
此外,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能力也在不断提升。通过修订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工作规程,出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目前全省已将630余万低收入人口纳入监测范围。针对监测预警发现的困难群众,相关部门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或急难救助。
投入保障力度持续加大。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后,我省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乡低保标准低限实现连续十年增长,城市低保达到788元/月,农村低保达到580元/月,比2019年分别提高45.9%和65.7%。自2019年以来,累计投入困难群众救助资金1075亿元,有效保障了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未来,四川省将进一步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推动落实,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使社会救助更好地发挥“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的功能。这不仅涉及强化低收入人口兜底保障,还包括创造条件促进其提升自我发展意愿和能力。救助对象上,也将推动更多救助政策资源向低收入人口乃至全体临时遇困居民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