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钱庄覆灭记系列报道之二:虚拟货币成为新型犯罪工具

央广网 2025-02-12 17: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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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曾在境外接触过地下钱庄,39岁的张亮便看准了资金跨境转移的“挣钱路子”。

张亮与境外劳务派遣、旅游等中介相互勾结,在境内拉拢亲属和朋友组建了一个地下钱庄。

据了解,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一般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兑、外汇买卖、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金融活动的非法组织。

记者调查发现,与吉林长春经侦成功侦破“9.20”特大地下钱庄案件不同的是,该案件具有家族式作案的特点,即团伙成员基本为张亮的亲属好友。该犯罪团伙打着境外公司的幌子,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期,吉林延边经侦破获这起涉案金额超过10亿元,涉及全国10个省份的地下钱庄案件犯罪网络,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同时,该案的成功侦破也揭开了利用虚拟货币提供资金转移通道的犯罪黑幕。


境外组建地下钱庄

张亮是吉林敦化人,2005年考入辽宁省某高校日语专业,2008年毕业后从事旅游服务行业。2016年左右,他决定出国留学,因为在境外接触过地下钱庄,当时学费和生活费都是通过地下钱庄转账。毕业后,他便萌生了在境外换汇挣钱的想法。

为此,张亮在境外招揽有兑换需求的客户,通过非法买卖外汇赚取汇率差。后来,他偶然发现跨境转移资金的“挣钱路子”。为此,他与境外劳务派遣、旅游等中介相互勾结,在境内拉拢亲戚和朋友组建了一个地下钱庄团伙。该团伙既干着非法买卖外汇的业务,又充当各种中介角色。

地下钱庄覆灭记系列报道之二:虚拟货币成为新型犯罪工具

延边经侦抓捕张亮(来源:延边经侦央广网发)

他说,通过与“同行”相互拆借外汇资金,或者通过虚拟货币“置换”等方式,在境内用人民币向炒币人员和币商收购虚拟货币,再向境外出售虚拟货币获得外汇,从而变相实现将境内的非法所得转移至境外的目的。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廉勋表示,2024年6月份,延边经侦在工作中发现张亮等人银行账户可疑交易线索。经调查,张亮在过去的8年间,频繁出境入境,其名下银行账户具有可疑地下钱庄资金交易特征明显,引起了警方的高度关注。通过进一步对张亮及其关系人研判,发现张亮及其母亲名下账户交易总量巨大,资金交易频繁,交易对手众多,且对手之间无关联社会关系。

经查,从2020年至今,张亮通过其控制的本人及亲属、朋友名下十几个账户,将大量不明资金转移至境外,涉案金额高达10亿元人民币。

经过2个多月缜密侦查,今年8月份,延边经侦相继抓获该犯罪团伙境内成员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张亮也从境外回国主动投案。


虚拟货币成为新型犯罪工具

据介绍,2023年,延边经侦侦办的49起地下钱庄案件中,有18起利用上述犯罪手段实现跨境支付结算,虚拟货币已逐渐成为资金跨境转移的主要犯罪工具。

虚拟货币,通常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一种数字化资产。它们不依赖于传统的中央银行发行和监管,而是通过去中心化的网络进行交易和验证。

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简称“924通知”)中指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专家表示,与传统跨境转移资金手段相比,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化等特性,利用虚拟货币实现资金跨境转移具有犯罪链条短、团伙规模小、犯罪成本低、犯罪隐蔽和收益高等特点。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王新表示,随着信息网络活动的发展,虚拟货币及第三方支付工具所具有的瞬间性、远程性和大规模匿名资金快速流动的特点经常会被犯罪分子滥用。地下钱庄主要从事“跨境对敲型”买卖外汇,也是倾向于借助虚拟货币作为媒介进行交易,从而导致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和资金去向更为隐蔽,让犯罪分子的行迹难以被发现。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这些年,越来越多的地下钱庄采用虚拟货币进行资金转移或洗钱,这是基于虚拟货币具有一些特性。首先,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难以被监管。其次,虚拟货币具有分布式交易结构,它可以简单地进行“对敲”,这样操作跨境转移资金很方便。再者,虚拟货币具有跨境的特点。因为不同国家对于虚拟货币具有不同监管政策,有些国家严厉打击数字货币,但有些国家承认虚拟货币的合法性。此外,虚拟货币之间可以互换,使得虚拟货币从一种币种可以转移到其他币,交易流向不易被监测。

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盘和林也表示,就便利性而言,电子支付相比于虚拟货币更加便利,由于虚拟货币能够绕过监管,又有市场需求,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但是,一旦加密技术被攻克,虚拟货币就没有存在意义。

盘和林认为,虚拟货币之所以卷入“转移资金”“洗钱”等非法交易,打击难点在于找不到精准监管的方式方法,只能从资金流入流出虚拟货币的金融机构中调取。因此,可以从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发现资金是否违规流入了虚拟货币资产,并对资产的来源和合法性进行持续跟踪。


警方:破坏国际金融监管秩序

延边经侦表示,通过对2020年至2023年全州公安机关侦办的地下钱庄案件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统计,已核实涉案资金中劳务、商贸、旅游等资金占比大部分,其余为疑似诈骗、贪腐等违法犯罪涉案资金。

对此,公安部经侦局洗钱犯罪侦查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地下钱庄和洗钱犯罪形势严峻复杂。不法分子综合利用各种金融支付手段,通过伪造贸易活动、虚构生活场景等,逃避金融监管,实现资金非法转移、隐匿。

地下钱庄覆灭记系列报道之二:虚拟货币成为新型犯罪工具

延边警方召开收网部署会议(来源:延边经侦央广网发)

该负责人称,随着网络技术和金融手段持续发展迭代,犯罪分子日趋专业化、职业化,有的具备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有的团伙伪装成贸易公司、中介机构等,名为提供合法服务,实为从事地下钱庄非法资金转移、洗钱等勾当。同时,地下钱庄犯罪日益科技化、网络化、隐蔽化,从传统的“跨境对敲”衍生到直播打赏、刷单跑分、投资理财等各种场景,有的利用游戏币、虚拟货币等作为资金转移的媒介,还有部分社会人员被“兼职”“高薪”等噱头诱惑,出借银行卡、支付账户、收款码等,成为洗钱活动的“帮凶”。

上述负责人表示,大量电信网络诈骗、跨境网络赌博和非法集资等犯罪人员通过地下钱庄快速转移、隐匿资金,资金迅速洗白,甚至转移至境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甚至,有贩毒团伙、黑恶势力和金融诈骗分子等利用地下钱庄实施洗钱活动,不但加大了公安机关对上游犯罪的打击难度,也污染了我国金融体系,破坏我国国家形象。此外,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我国用来促进外向经济的外贸、金融政策,在对外投资贸易、贸易活动的掩饰下,通过地下钱庄跨境转移资金,不仅影响了对外贸易活动的正常开展,也破坏国际金融监管秩序,危害经济安全。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守卫国家金融安全,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坚决打击地下钱庄和洗钱犯罪,持续开展专项行动,对各类地下钱庄和洗钱犯罪发起猛烈攻势,同步提升数据化能力和智能化水平。同时,进一步与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合作,提升综合治理能力,强化源头治理。

警方提醒,有换汇需求的人士,务必从银行等正规渠道换取外汇,杜绝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一方面,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可能涉嫌非法经营、洗钱等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此外,通过非法渠道转移资金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钱庄可能卷款潜逃,具有极高风险隐患。


专家:逐步拓展到国际合作协同打击层面

在王新看来,随着我国反洗钱监督管理机制的逐步健全,犯罪分子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实施洗钱的成本和风险不断增高,地下非法金融组织从事洗钱活动就变得异常活跃,如何遏制日益严峻的钱庄洗钱活动成为我国反洗钱的重要环节。要推进洗钱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先此后彼”审查模式,并拓宽以打击洗钱为主轴的国际合作渠道。在主观要件的审查方面,“可反驳的事实推定”模式取代了以往被地下钱庄视为规避洗钱利器的“明知”术语,这将有助于解决认定地下钱庄洗钱的头号难题。

他表示,根据目前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活动态势,并调整刑事司法理念,仅仅将其全面纳入反洗钱惩治轨道的第一步。一方面,洗钱罪中诸多核心问题都会在地下钱庄案件中展现。该类型犯罪通常以经营者和交易对手为核心,并伴有居间介绍人等交易辅助人,如何对各主体行为进行精准定性,这就涉及自洗钱与他洗钱认定、反洗钱罪名体系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间的竞合或区分争议。另一方面,对地下钱庄的刑事治罪与治理应从国内视角出发,逐步拓展到国(区)际合作协同打击层面,这就涉及到管辖权等刑事司法协助问题。对这些司法认定和司法协助范畴的难题,有必要进一步在实践中总结适用经验和探索可行路径。

未来对于虚拟数字货币的监管,黄震建议,可以加强一些监管探索。首先,可以建立虚拟数字币交易的监测体系。虽然说它具有匿名性,但可以要求平台以及投资者、支付参与人等参与时要进行一系列的KYC(币圈KYC认证是数字货币交易所为了安全起见而要求用户进行的一种身份验证)。其次,可以加强跨境数字货币合作监管,加强国际合作有利于减少监管套利。最后,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引导,特别涉虚拟币的消费者、投资者,让他们尽量合规合法地从事有关交易。

对于如何打击地下钱庄,清华大学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朱宁表示,应加强国际合作,与更多国家签订多边或双边反洗钱、反非法资金流动这种协议和合约。另外,要把国内的资金“篱笆”扎结实。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要了解客户,知道这个客户的资金是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要干什么,才能区分是合法使用,还是非法使用。如果是合法使用,金融机构应该大力帮助客户实现;如果是非法使用,从中介机构开始就必须提供一定的信息、线索,进而阻碍非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朱宁还表示,我国监管机构也要与时俱进。譬如,要看到整个居民家庭海外投资海外置业旅游的需求在逐渐增加,5万美元可能在10年之前看起来是个天文数字,现在很多居民家庭都可能有这个需求。所以我们一些监管思路需要更新,让很多居民家庭不走非法钱庄而是首先通过合法途径,完成资金转移或资金汇兑的诉求。

责任编辑:乔娇 TT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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