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4月1日起施行!优化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流程

中国新闻网 2025-02-12 09: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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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公告,以更好地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开展跨境经营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务院令,4月1日起施行!

企业或个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以及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能独立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办理: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境内个体工商户应由其中国居民业主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应由其中国居民投资人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境内合伙企业应由其中国居民合伙人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时需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以享受协定待遇为目的的,需提供与拟享受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非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的,则需提供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材料。申请人为个人时还需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资料,或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资料。如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体现特定关系,还需提供相应的登记注册资料。

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应补正内容。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申请人税收居民身份进行判定。如果能够自行判定,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开具加盖公章的《税收居民证明》;无法自行判定的,提交上级税务机关判定,并可要求补充资料。对方主管机构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提供书面说明及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25年4月1日以后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适用本公告规定。此前的相关公告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于浩淙 zx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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