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民意机构于10日处理了关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以下简称“选罢法”)的复议案。投票从上午11时开始,至下午1时开票。在113位民代中,有2位白营民代未领票,但蓝白阵营坚定合作,最终以60票对51票否决了复议案。
次日,各政党代表发言后,台民意机构于11日上午11时再次进行投票,并在下午1时开票。此次投票中,白营民代林忆君和黄珊珊因外出未能出席,其余111席民代均完成投票。结果,蓝白联手以60票反对复议案,超过绿营51票的支持票数。根据决议,“选罢法”的修正部分条文得以维持,台行政机构需接受此结果并公布法令予以实施。
新修订的“选罢法”条文主要增加了罢免案提议人及连署人需附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的要求。此外,对于未经同意利用他人个人资料伪造或假冒提议或连署的行为,新增了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款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