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被妻子投死亡保险却不知情能退吗!购买保险是抵御风险的一种手段,但如果投保时被保险人不知情,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影响。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由于保险公司未确认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法院判决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部分无效,并退还相应保费。
2022年1月27日,张某的妻子苏某通过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曹某的推销,为张某投保了一款人身保险产品。该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保险期限为终身,每年保费5540元。因与曹某相识,苏某并未详细了解保险内容,在曹某介绍后便通过手机链接进行了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签名都是苏某。曹某既未提醒苏某与张某沟通投保事宜,也未核实确认被保险人签字是否是张某。
直到2024年4月,张某才得知妻子为自己投保了。随后他多次与保险公司电话沟通,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费。但沟通无果,张某于2024年9月向东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并退还已经交纳的三年保费16620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苏某作为投保人签订了投保合同,公司在签署之前已经充分告知保险条款内容,尽到了说明义务。公司还对苏某进行了电子回访,回访问卷中苏某确认被保险人签名为张某亲笔签名。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投保过程中张某并未参与,保险公司也未与张某沟通。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张某签字为其本人签署或张某知晓投保要求并同意。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无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被保险人为投保人的未成年子女的除外),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均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且认可保险金额。本案中的保险合同不仅包含死亡给付条件,还包含重大疾病的给付条件。法院最终确认涉案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部分无效,并判决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苏某保费8310元。
主审法官张萌萌表示,为控制可能存在的巨大道德风险,各国保险法对死亡保险都有特别规定。在我国,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且对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同意”负有举证责任,但其举证能力往往较弱。因此,建议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投保确认流程,避免出现因未能证明“被保险人同意”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保险在现代社会越来越成为人们风险管理的重要选择。法律对特殊保险下被保险人同意作出了明确规定,是为了更好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坚持最大诚信原则,认真阅读投保单的内容,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如实告知并签名确认,这样才能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