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被保险人不知情合同有效吗!购买保险是抵御风险的一种方式,但如果被保险人不知情,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会受到质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因保险公司未确认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法院判决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部分无效,并退还相应保费。
2022年1月27日,张某的妻子苏某通过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曹某的推荐,为张某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产品。该保险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保险期限为终身,每年保费5540元。由于苏某与曹某相识已久,她并未详细询问保险内容,在曹某简单介绍后便通过手机链接完成了投保,签名也是由苏某代签。曹某没有提醒苏某与张某沟通此事,也没有核实签字是否出自张某之手。
直到2024年4月,张某才得知妻子为自己投保了这份保险。随后,他多次联系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协商无果后,张某于同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已支付的三年保费共计16620元。
保险公司辩称,苏某作为投保人签订了合同,且在签署前已充分告知保险条款内容,尽到了说明义务。公司还对苏某进行了电子回访,回访问卷显示苏某确认被保险人签名为张某亲笔签名。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投保过程中张某并未参与,保险公司也未与张某沟通。虽然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夫妻关系,但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无论双方关系如何(被保险人为投保人的未成年子女除外),订立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时,均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案涉保险合同不仅包含死亡给付条件,还有重大疾病的给付条件,因此法院确认涉案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部分无效,并判决保险公司退还部分保费8310元。
本案主审法官张萌萌指出,各国保险法对死亡保险都有特别规定,我国保险法也明确要求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需进一步完善投保确认流程,确保能够证明“被保险人同意”,避免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况。此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坚持诚信原则,认真阅读投保单内容,如实告知并签名确认,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