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毕业生起诉重庆轨道集团败诉。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2020级学生韦孝诚起诉重庆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一事有了新进展。2025年2月5日,韦孝诚表示他于春节前收到了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的判决:法院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韦孝诚决定不上诉,并告知了重庆轨道集团的诉讼代理人。
此前报道显示,韦孝诚在毕业前夕因进地铁站后需要出站找厕所而未乘车,他和同学刘宴均各被收取2元车费。两人认为重庆轨道集团不该收取这2元车费,该公司制定的票务规则存在问题,遂将重庆城市通卡支付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轨道集团起诉至法院,请求返还2元乘车费,并判定“0公里票价2元”条款无效。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的判决认为,该案系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关于韦孝诚要求通卡公司退还2元票款的诉讼请求,法院指出,韦孝诚通过支付宝乘车码扫码进入重庆轨道集团经营的嘉州站内,已与重庆轨道集团之间成立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通卡公司作为代收票款的主体已经完成委托事项,韦孝诚只能依据其与重庆轨道集团之间的合同关系主张退还票款,不能要求通卡公司退还案涉票款。
判决书还提到,韦孝诚在出闸后通过通卡公司的支付页面拨打该公司的商家服务电话,未联系重庆轨道集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票款。现已查明韦孝诚当时未乘坐轨道交通列车,重庆轨道集团应当向其退还票款2元。鉴于韦孝诚未在本案诉讼请求中主张退还票款,他可以在庭后与重庆轨道集团协商退还票款事宜。韦孝诚表示,他于2月5日向重庆轨道集团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自己的个人账户,届时重庆轨道集团将会把2元票款打到其提供的账户上。
关于韦孝诚提出的确认《重庆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二条中“起步价2元(0-6公里)”的规则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涉案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但从其原有含义来看,重庆轨道集团并无乘客“只要进入闸机就应收取最低票价两元”的意思表示,且该条款并未排除乘客的权利,也没有明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因此,韦孝诚提出的涉案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本案中,韦孝诚未乘坐轨道交通而被扣款2元的原因是他未直接向重庆轨道集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票。一般而言,乘客在入闸检票到登车乘坐轨道交通工具之间如需变更行程,需要与轨道交通公司解除合同,否则需要在出闸时付费。重庆轨道集团曾多次通过官方渠道发布文章,告知乘客进入付费区后若因自身原因需立即取消本次行程,可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工作人员会根据相关政策进行核实处理。重庆轨道集团已在各个车站张贴布告、播放广播,告知乘客进入车站10分钟内需要取消乘车,可联系车站工作人员办理免费出站。
法院建议,随着科技的发展与进步,在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与秩序的前提下,重庆轨道集团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采取更多措施进一步提高对广大乘客的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