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法治热点,回应群众关切。长宁区法宣办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的“与‘宁’说法”栏目继续与您相约。今年2月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将正式施行。长宁律师表示,该解释对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亟待解决的争议问题进行了规范。
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李莉萍律师解释道,《解释(二)》共23条,体现了与时俱进、针对性强的特点,统一了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例如,关于同居财产分割,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则按自己财产自己所有原则处理,共同财产按出资比例及其他因素处理;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给子女的,不能随意撤销赠与;通过离婚逃废债务的,债权人可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相关约定;夫妻一方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返还;严厉规制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等。
张某与李某于2021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张某父母全资购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未签订赠予合同。2024年5月,张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李某主张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所有权及支付50%折价款。法院审理查明,该房屋由张某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张某名下,且双方无婚生子女,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根据《解释(二)》第8条规定,法院可将房产判归张某,由张某给予李某适当的补偿。
通常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除非有明确约定赠予给自己子女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然而,《解释(二)》施行后,处理此类问题时,法院原则上会将房产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对另一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补偿。即使产权证上登记了另一方姓名,另一方也不能当然主张房屋所有权。这一条款与此前司法实践有所不同,体现了对出资人及子女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平。
《解释(二)》遵循合法性、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问题导向、内外有别的原则,旨在正确实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同时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解释(二)》的部分条款包括: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相关条款;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分割;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另一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分割财产时请求少分或者不分;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法院申请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