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的刘某是一名冷菜厨师,离职后继续从事相同工作。然而,他原先所在的餐饮公司却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要求他赔偿10万余元。这起案件虽小,但反映了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无差别地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不良趋势,在广大就业人员中引发共鸣。
2014年2月,刘某入职南京某餐饮公司担任冷菜厨师,并签署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2022年5月,刘某离职后在两家酒店继续从事配菜和冷菜厨师工作。2023年4月,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元并赔偿损失91753元。
原告餐饮公司主张刘某在公司从事的是海鲜类菜品的制作,属于餐饮服务中的小众领域,经过培训和长期工作后已掌握了其中的制作技巧。刘某离职后继续从事海鲜类冷菜的制作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刘某则表示,他在原公司仅从事拌黄瓜、毛豆等常规冷菜的制作,没有做过海鲜类冷菜。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刘某与餐饮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他仅是冷菜厨师,不足以证明其接触了公司的保密信息。餐饮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在工作期间获取了菜品制作技术秘密。因此,将刘某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不当限制了他的权利,协议应属无效。法院判决驳回餐饮公司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请。一审判决后,餐饮公司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竞业限制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和不正当竞争。但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不区分劳动者是否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无差别地与普通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高额违约金,对劳动者的择业权造成不当限制。本案以生动易懂的方式向公众解释了判定“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核心在于该人员是否掌握商业秘密。如果劳动者“无密可保”,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