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改判杨朝辉无期徒刑、张正波有期徒刑15年,冯静和鲍俊喜维持二审原判有期徒刑8年。此案是国内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的重大典型案件,因被告张正波的大学副教授及博士生导师身份,曾被媒体称为“中国版绝命毒师”,引起广泛关注。特别是原二审改判非法经营罪后,引发大量媒体报道。
张正波案件历时10年,经过5次审理、2次改判,最终在2024年12月再审判决中实现了罪名和刑期的双重更改。这体现了我国厉行禁毒的一贯立场和主张,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2015年6月,武汉海关缉私局与湖北公安禁毒部门成功破获公安部督办的张正波等人制贩毒品案件。调查发现,自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张正波伙同杨朝辉、冯静、鲍俊喜等四人制贩国家管制一类精神药品110余公斤。
2017年3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杨朝辉死缓、张正波无期徒刑,冯静和鲍俊喜各15年。2018年4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2019年6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判处杨朝辉无期徒刑、张正波有期徒刑15年,鲍俊喜和冯静分别13年和10年。2023年5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杨朝辉13年、张正波11年,鲍俊喜和冯静各8年,审判结果出现实质性反转。
该案原二审改判非法经营罪的主要原因是采纳了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所研制的“产品”不属于刑法意义的毒品,且流向与用途不明。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胡耀先指出,原二审判决之所以出现明显错判,主要在于将毒品认定、涉毒行为性质认定违法添加了“目的、用途”的构成要件,不当增加了控方的相关举证责任,在主观故意方面增加了“作为毒品替代物”的内容,在危害后果方面增加了“流入毒品市场”的内容。这些只是量刑情节,并非定性情节。
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禁毒教研室主任张黎介绍,这里所称的“国家规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也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2013年11月11日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是对行政法规的具体实施,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规定”。
被告人研制规避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牟利,规避毒品犯罪打击,在“产品”被纳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列管后仍继续制贩,具有实质性危害。列管麻精药品是否被称作“毒品”,应以相关行为的合法性为划分标准。列管的麻精药品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管制渠道流通,即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非法使用的,是毒品;依法使用的,是药品(医疗)、教具(教学)或样品(科研)。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严格法律监督程序,指导办案单位依法做好再审纠错工作,公安部加强本案协调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确保案件适用法律正确,使涉案被告人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