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6件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典型案例。在“冉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冉某某拒绝支付工人工资,并将资金转移,采取不接电话等方式隐匿和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导致极端讨薪事件发生,造成恶劣影响。最终,冉某某不仅赔偿了工资还因此获刑。
冉某某是A劳务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20年,他以A劳务公司名义与Z工程建设公司签订合同,承接贵州某高速公路D大桥施工作业工程。随后,冉某某找来费某某合作组织施工,由冉某某负责机械设备,费某某负责招工及现场施工管理。
2021年2月至12月期间,费某某组织了60多名工人进行施工。在此过程中,Z工程建设公司陆续支付给冉某某和费某某187万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对于尚未支付的部分,在当地政府协调下,Z工程建设公司拨付了70万元到A劳务公司账户,但冉某某将这笔钱转出供个人使用,未按承诺支付工人工资。
之后,费某某等人多次向冉某某追讨工资,冉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诿、躲藏。费某某等人遂向贵州省榕江县劳动保障局监察大队举报,监察大队多次联系冉某某协商未果。2022年3月10日,监察大队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但冉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引发费某某采取过激手段讨薪。
2022年4月6日,贵州省榕江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榕江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机关对冉某某网上追逃。同年5月2日,冉某某被抓获。随后,其家属代为退赔了全部工资。2023年3月3日,榕江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冉某某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冉某某在前期协商处理工人工资过程中作出承诺,但在工资款项到账后拒不支付,并将资金转移,采取不接电话等方式隐匿,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致使拖欠工资达65万元,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尽管冉某某家属于起诉前代为退赔了全部工资,但其行为引发了过激讨薪行为和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并从严惩处。
2023年9月11日,榕江县法院判处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冉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