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该解释已于2024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了《解释(二)》出台的背景。近年来,婚姻家庭矛盾呈现出新特点,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近三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左右。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焦点。涉案标的额增大、财产类型多样化,婚姻家庭与财产领域问题交织,疑难复杂案件增多,法律适用标准亟待统一。
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清理涉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随后开展了《解释(二)》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广泛征求了立法机关、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各方对解释内容基本达成共识。为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还将解释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近1万份。相关反馈意见对完善司法解释内容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于争议较大的问题将继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进行裁判指导。
陈宜芳介绍,《解释(二)》共23条,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此次发布会上还配发了四个典型案例。
在案例一中,夫妻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已十年,但给予方承担更多家庭开销,结合双方对家庭贡献等因素,判决房屋仍归给予方所有,但酌定对另一方合理补偿。
在案例二中,一方父母将自己名下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法院在认定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房款由一方父母出资、赠与目的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酌定对另一方合理补偿。这两个案例既符合婚姻关系中夫妻财产制度,又保护了给予方的财产权益。
案例三中,法院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依法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组织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现场督促抢夺一方第一时间将子女送回,快速制止不法行为,尽量减少抢夺行为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
案例四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请求第三人全部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
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法答网答疑、案例“入库”等方式加大对家事审判的指导力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