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海报业集团原副总经理程峰受贿、隐瞒境外存款一案。法院对程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其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3年期间,程峰利用担任多个职务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入股合资、获取投资、承接工程、竞拍收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3851.78万余元,其中100万元未实际取得。此外,2023年3月至5月,程峰多次将现金共计14.99万美元交于其亲属带至菲律宾,并以亲属名义存入当地银行,隐瞒不报。
法院认为,程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鉴于其部分受贿行为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隐瞒境外存款罪系自首,检举他人构成立功,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