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文称吉林长春一家公司用消费券代替工资,引发广泛关注。当地人社部门已接到相关投诉,并转交劳动监察大队处理。
根据网友发布的视频,这些消费券面值分别为10元、20元、50元和100元不等,每张左下角印有编码。《员工“消费券”使用细则》显示,消费券可用于某商家消费,也可以缴纳特定小区物业费,购买指定房源及车位,并提供了具体使用的详细细则和咨询电话。
这种做法显然对员工不利。消费券不仅有使用日期和地点的限制,而且能使用这些消费券的地方据说与发券公司是同一个老板。这样一来,对公司来说,这相当于将工资变相回笼,从一个荷包转到另一个荷包,肥水不流外人田。
对于员工而言,如果三个月没拿到工资,最后只得到一堆消费券,且这些消费券还有诸多限制条件,员工如果没有相应的消费需求,这些消费券就形同废纸。这不仅是抵工资,更像是变相赖掉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明确指出,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因此,无论是购物卡还是消费券,都不能用来代替工资。消费券只能在特定商家或场所兑换商品或服务,不具备货币的普遍接受性和流通性,损害了员工的正当权益。例如,消费券不能用于支付孩子的学费或家庭的水电费。
即使公司面临资金困难,也不能以消费券的形式发放工资。公司可以设法筹措资金,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然后通过优惠方式吸引员工自愿购买公司老板旗下的其他资源或服务。这种方式更为合理,也不会引起争议。
律师表示,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任何形式的替代都是违法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用消费券抵工资都是错误的做法,若因此受到处罚,公司将得不偿失。遵守法律规定,按时支付工资才是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