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公司变更时做好调查 规避潜在风险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 2025-01-06 0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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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提醒公司在变更时要做好尽职调查。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受让某上市公司5%股份后,又于2022年6月8日卖出若干股份。证券业监管部门对其涉嫌短线交易的违法行为立案后,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徐某与其他主体签订协议,约定转让公司股权,并由徐某负责承担协议生效日前产生的任何其他债务及应付款。随后,监管部门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但新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认为案涉短线交易行为由原法定代表人徐某操作,根据协议内容,责任应由徐某个人负责,遂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公司虽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变更了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但作为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组织,依法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受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影响。案涉上市公司股份受让主体及转让主体均为原告公司,而非其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徐某,现股东与原股东之间的相关民事约定不能改变违法行为主体系公司这一事实。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公司持有及卖出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经过了一定的决策程序,尽管具体执行者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但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监管部门以原告公司作为被处罚主体并无不当。新股东虽然采取了协议约定的方式以规避相应的民事法律风险,但由于尽职调查不到位,未发现公司正面临潜在的行政处罚风险,导致自身投资间接受到损失,显示出企业收并购中尽职调查、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法官建议,收购方应着重调查目标公司的设立程序、行业特殊法律规范、企业账册、重大资产流转、劳动人事关系、税收征缴、招投标工作、重大工程项目的审批、备案、验收手续等情况,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实,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的涉诉涉处罚风险,以准确评估目标企业价值,防止投资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责任编辑:卢其龙 CN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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