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员工用国家秘密送人情 泄密行为受处罚

湖南日报 2025-01-04 10: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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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安全机关在侦办一起反间谍案件时,依法向某单位进行司法查询。该单位经办人员李某发现被查询对象是自己认识的人,出于好意私自向对方发送了查询截图,其中涉及部分敏感信息,可能对案件侦办造成不良影响。由于国家安全机关及时处置,消除了相关影响。李某因故意泄露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的行为受到行政警告处罚,并被通报其所在单位,建议给予相应内部处分。经过国家安全机关干警的严肃教育,李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这起泄密事件暴露了李某所在单位在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主体责任上的不足,在敏感系统管理和保密安全防范制度上存在失职失责,反间防谍和失泄密隐患突出。国家安全机关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对该单位进行了反间防谍安全风险提醒和责令整改,并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压实责任,要求进一步明确做好涉国家安全等有关工作的司法查询保密工作。

反间防谍工作不仅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发挥专门作用,还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动员和共同参与。公民或组织都可能因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而了解到有关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知密人员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严格保守秘密,绝不能自以为只是透露点消息、卖个人情的小事,因小失大,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反间谍工作秘密。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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