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于1月1日发布了《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适应劳动者多样化需求,满足不同的工作生活安排需要。根据办法,职工的退休年龄由原来的刚性节点变为一个弹性区间,增加了职工对退休年龄的选择权。
办法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后,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还可以选择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例如,某男职工1972年9月出生,决定实施后法定退休年龄为62周岁,若满足最低缴费年限,可以在60至62周岁之间选择弹性提前退休。如果未选择提前退休,可在62至65周岁之间弹性延迟退休。
对于弹性提前退休的办理,职工需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这确保了提前退休是职工的真实意愿,并给用人单位留出人员调整的时间。而对于弹性延迟退休,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期间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此外,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关于最低缴费年限,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的最低缴费年限;选择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则应达到其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的最低缴费年限。
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时,还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所在单位应在职工退休当月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将及时审核申请,职工从审核通过的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社保经办机构还将探索扩展退休服务,主动为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供预先指导和提前受理等服务。
人社部门将进一步优化社保经办服务,包括推进“退休一件事”,实现退休相关联办事项的一表申报、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开展退休提醒服务,以及逐步推开退休预先服务,方便参保人员提前了解自己的参保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