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多位租客被要求10天内搬离 房东违约引争议

极目新闻 2024-12-31 00: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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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一公寓的70多名租客接到房东通知,要求在12月31日前全部搬离。其中包括合同未到期的租客以及多位合同到期后仍按月支付房租的租客。房东解释称,此举是因为楼栋的经营权被他人竞拍所得。

70多位租客被要求10天内搬离

一名租客表示,为了减少麻烦,他花钱找中介找到了新住处,并已搬离该公寓。房东扣除部分费用后退还了押金,退押金前要求他在合同上写明“本合同双方同意解除”。

70多位租客被要求10天内搬离 房东违约引争议

律师指出,原房东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擅自解除合同且没有法定或约定依据,构成违约,应赔付租客因搬家等造成的损失。“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此事中适用,新房东应保证原租客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租客付先生介绍,他是今年4月20日在福星公寓租的房子,合同约定到12月19日。房子到期后,他与房东口头商定续住事宜。然而12月20日,房东突然通知所有住户需在31号前搬离。由于时间紧迫,付先生花了800元找中介租房,并花费400多元搬家。房东收回了他的合同,在合同上写明“本合同双方同意解除”并签署姓名后才退还押金,扣除20日后多住的各项费用共计700多元,最终返还2300多元押金。

据付先生了解,大部分租户为了避免麻烦已默默搬离。此前当地媒体报道,有10多位租客合同尚未到期。房东陈女士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这栋楼房产权属于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街棠下第六股份合作经济社,她通过竞拍获得该栋楼的经营权,按约今年到期。12月中旬,经营权被新的房东竞得。

付先生表示,租房时并不知道房东对这栋楼的经营权只到今年年底,也从未听房东提过此事。此外,他之前租房退房时,也没有遇到过需要返还合同签字后才能退押金的做法。

对于合同已过期但仍在按时付租金续住的租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转为不定期,房东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租客。10天的时间显然不是合理期限,房东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对合理期限的规定。

另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新房东应当保证原租客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如果强行要求租客搬离,应当支付由此给租客造成的损失。

此前有租户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房东要求租客签署保证日后不会起诉的协议并退还合同后才能返还押金。对此,房东陈女士否认,表示是正常解除合同,手续合法。律师表示,如果租客真的签署了相关保证书,就视为放弃追究责任的权利,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张佳鑫 0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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