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一年级学生小蔚在校期间扎、咬同学,老师发现后立即制止,并在放学时与家长进行了沟通。班会上,老师要求小蔚向被伤害的同学道歉,但小蔚的态度不够诚恳,因此老师再次要求他郑重道歉。
小蔚的家长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学校老师当众指责小蔚、不听解释、无理要求小蔚反复道歉,导致小蔚心理受到严重伤害,情绪低落,无法正常返校。经过多次交涉未果,小蔚的家长代理小蔚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重点审查了学校老师对小蔚的教育管理行为是否超出教育惩戒权的范畴。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学校对小蔚的管理行为存在超越或滥用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情况。因此,法院驳回了小蔚家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