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毛某与新疆某航空公司解约引发劳动纠纷,航空公司要求毛某支付培训费与违约金等超过1000万元。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毛某应支付培训费806332.85元,违约金806332.85元。
1997年8月1日,新疆某航空公司与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签订《飞行学生培训合同书》,将毛某送去该学院进行飞行和地面航空培训,费用为每人718000元。2001年7月,毛某从该学院毕业,加入新疆某航空公司从事飞行工作,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
2006年9月30日,某航空公司新疆分公司与毛某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书》。入职后,毛某多次被安排参加国内外培训,公司为其支付了训练费718411.3元,以及去国外的培训费、差旅费、服装费等共计413166.63元。
2022年5月6日,毛某提出辞职,但某航空公司新疆分公司不同意。毛某诉至法院,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双方于2022年6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随后,某航空公司新疆分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毛某支付赔偿费用、违约金等。仲裁委裁决毛某支付赔偿费用806332.85元及违约金806332.85元。
某航空公司新疆分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毛某应支付公司招收费用、培训费等。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毛某支付某航空公司新疆分公司招收费用、补偿费(培训费)806332.85元,并支付违约金806332.85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毛某在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某航空公司新疆分公司赔偿培训费和招收费用。考虑到毛某已履行到第251个月,若履行合同至退休年龄,则需要445个月。根据相关规定计算,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毛某应支付某航空公司新疆分公司培训费806332.85元,违约金806332.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