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有望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12月12日,国家医保局介绍了我国生育保险政策的相关情况。目前,全国有三分之一的地区已经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个人。国家医保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程序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参保女职工,以提高参保人员的获得感。
生育津贴属于国家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部分,旨在保障职业妇女因生育享受法定产假期间的工资。国家医保局鼓励建立生育津贴个人发放渠道,这不仅增加了女职工获取生育保险待遇的便捷性,还有利于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产假待遇。
当前,生育津贴的发放对象没有全国统一规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放方式。若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法正常休假,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兼得。因此,在很多单位看来,生育津贴等同于产假工资,通常先发放给单位,再由单位转发给个人。
尽管如此,由单位转发生育津贴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对于工资低于单位平均工资的女职工,休产假期间获得的生育津贴可能高于产假前工资。此时,单位可能会扣减生育津贴,导致劳动争议。此外,一些女职工未休完产假提前上班,应获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双重福利,但当两者均被单位掌握时,容易出现单位克扣其中一项的情况。
随着职工流动性增加,频繁更换工作成为常态。如果生育津贴发错了单位,即使最终能转发给女职工,也会增加许多周折。另外,有些女职工在孕育前失业,生育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她们获取生育津贴已无单位可言,更需要建立直接向参保者个人的发放通道。同时,跨区域流动日益常见,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发放模式,确保福利不受职工流动的影响。
女职工在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也属于生育津贴保障范畴。堕胎等计划生育手术涉及个人隐私,如果生育津贴由单位转发,许多女性可能宁愿放弃这项保障也不愿意单位获知其隐私。直接发放给参保者个人可以避免这些问题。
此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亟需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但他们通常没有明确的单位,通过单位转发生育津贴的方式无法覆盖这部分人群。因此,建立和疏通生育津贴个人发放渠道显得尤为重要,这有助于让灵活就业人员及时享有生育保险带来的福利。
此举不仅能高效惠及更多女性,还能提升生育保险的社会认可度,甚至对提升育龄群众的生育意愿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