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想集团诉自媒体第一案终审 网络侵权责任明确

金融界 2024-12-04 1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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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联想集团与微博用户“万能的大熊”之间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迎来终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此前,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宗某需在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原告联想集团支付经济损失10万元、公证服务费6240元及律师费6万元。

案件起因于2023年10月联想创新科技大会后,“万能的大熊”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布微博,声称“联想宣布同英伟达达成合作,并且联想总裁杨元庆在现场特别强调,从来没有考虑过和华为合作。”该微博迅速引发大量网友关注和讨论,评论区中出现许多攻击性言论。

法院认为,宗某作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微博大V,拥有三百余万粉丝,应对所发布内容负有较高的审查义务。然而,宗某在明知相关言论敏感且易引发舆情的情况下,仍发布了不实信息,并在事后未删除涉案微博,放任其传播,存在主观过错。

判决书指出,宗某的言论编造了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的对立事实,恶意制造矛盾,引发网民对联想公司的负面情绪,导致联想公司社会形象受损、社会信誉降低,严重侵害了联想公司的名誉权。鉴于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言论对联想公司的名誉权构成侵犯并无不当。

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情节、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后,判决宗某向联想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金额也在法定幅度内。

终审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31元由宗某负担。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通过立法等措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保障。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了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的保护,对于故意误导公众、利用互联网等渠道诋毁、贬损和丑化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责任编辑:张小花 TT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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