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健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法治保障体系,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和建设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
目前,上海市已有上海图书馆和上海少年儿童图书馆两个市级公共图书馆,区级总馆18个,乡镇(街道)级公共图书馆218个,居(村)图书室2008个,以及农家书屋(村委图书室)1291个。市、区人民政府需设立本级公共图书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因地制宜设立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并可利用居(村)综合文化活动室等设施设立居(村)图书室,完善从市到村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体系,促进优质资源直达基层。条例还提出完善公共图书馆运行管理机制,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可以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运行和管理,提高专业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为提升公共图书馆服务平等性、开放性和共享性,条例规定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并应有固定的开放时间,鼓励提供延时服务和错时服务。此外,鼓励公共图书馆通过提供流动服务、配备自助服务设施等方式,实现高覆盖、全时段借阅服务。公共图书馆还需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借阅服务和阅读指导,通过配备无障碍设施设备、提供人工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便利化服务。同时,加强数字化服务能力建设,向读者提供文献信息线上检索、查询、借阅和智能推介等服务;鼓励建立数字阅读服务平台,加强对古籍等文献信息的数字化转化和应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