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继承纠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主要涉及遗产管理人等民法典新增制度的适用、裁判标准的统一以及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等优秀做法。
最高法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存在不同理解。法院通过案件裁判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取得,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意味着户主死亡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其遗产,不发生继承问题,户内其他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享有承包权益。
典型案例中,农某与凌某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和农某四。农某五是农某与他人所生,从小随农某与凌某生活长大。2017年,农某作为承包方代表与其所在村民小组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合同附件显示承包地块总数为5块5亩,家庭成员共3人,分别为农某、凌某和农某五。2022年农某去世后,凌某及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将农某五诉至法院,要求由凌某继承农某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50%,余下50%由凌某及其他四个子女平均继承。
审理法院认为,农某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权利人不只是农某本人,还包括凌某和农某五,三人同为一个承包主体。当农某去世后,承包地应继续由承包户其他成员继续经营,体现的是国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不是农某承包户成员,无资格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五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以户为单位取得,在承包户的户主或某成员死亡后,其他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产生继承问题。此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进行了处理,明确了裁判规则,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