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市民花费888元网购了一只绿海龟,结果被行政机关罚款12万元。原来这只绿海龟是国家重点保护的一级野生动物,价值超过2万元。该市民认为处罚过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广东省高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指出,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及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社会危害后果。如果处罚过当,人民法院应依法纠正。法院也可以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进行调解,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2021年7月,吴某出于个人爱好,以888元网购一只绿海龟。同年8月,江苏省某公安机关在侦办另案过程中发现吴某的行为,遂以其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予以立案侦查。经司法鉴定,涉案海龟为绿海龟幼体,属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动物,价值2万余元。该海龟养育状态良好,于案发后被移交专业机构养护。当地检察机关因吴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案件移交广东省主管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2024年4月,某海洋执法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吴某处以12万余元的罚款。吴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吴某配合调查,认错态度好,违法犯罪情节轻微,且违法行为已纠正。某海洋执法大队所采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根据保护等级确定处罚幅度,相较农业农村部和中国海警局2021年11月公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根据鉴定价值确定处罚幅度,处罚金额较高;且江苏省相关行政机关对吴某同案人作出了相对较轻的行政处罚决定。考虑到吴某是装修工人,还需赡养老人和抚养孩子,过重的罚款将使其家庭陷入困境。
综合考量本案行政处罚幅度偏重、吴某的家庭经济状况、社会危害性等情节,法院决定适用行政调解方式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经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将罚款金额调整为4万余元并限期一次性缴清,广州海事法院据此作出行政调解书。吴某已依调解书按时缴清罚款。
法院强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基本原则。本案通过审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通过调解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处罚结果,一次性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这种以调代判的处理模式,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有效缓解了“官民矛盾”,也减少了后续的行政执法成本和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