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猎区内,两名农民在禁猎期猎捕了数千只野生鸟类,计划育肥后出售。其中,1262只黄胸鹀是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另有1332只鸟类死亡。黄胸鹀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列为极危物种。
安徽霍邱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涉案的王某和吴某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两人还需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36.42万元。
王某是安徽霍邱县人,47岁;吴某来自贵州黎平县,49岁,两人均为农民。去年4月7日,霍邱县政府发布通告,全县行政区域内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去年9月至10月间,王某和吴某在霍邱县某镇水塘里使用网捕、电子诱捕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他们将活体鸟类暂养于养殖场和养猪圈内,计划育肥后出售;死体鸟类则存放于冰柜内。
去年10月19日,霍邱县公安局民警在王某的养殖场等处现场搜查出各种鸟类3961只。经分类、清点、提取样本后,对活体鸟类进行了放生。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显示,这些鸟类中有1262只黄胸鹀、1367只其他活体鸟类和1332只死体鸟类。黄胸鹀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涉案总价值378.6万元;其他动物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死体鸟类中包括夜鹭、绿翅鸭、白骨顶、灰头鹀等。王某和吴某非法猎捕行为造成的动物资源损失共计36.42万元。
王某和吴某在去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今年5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两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人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36.42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但辩称鉴定人员在现场狭小空间、灯光昏暗的情况下鉴定至凌晨,可能出错,认为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存疑。法院查明,在案证据可以证实侦查机关依法聘请了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该机构指派专业工作人员在现场对查获的动物进行清点、分类、取样。王某也在现场见证并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上签名、捺印,确认了活体鸟类的种类和数量。鉴定机构采用DNA序列检验、对比等科学方法进行鉴定并出具意见,王某收到鉴定意见后未提出异议。因此,法院对王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王某和吴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吴某与王某事前共谋猎捕之事,犯罪中分工明确具体,二人的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
王某和吴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生态环境,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及相应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据此,霍邱县人民法院在今年7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和吴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各被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判决两人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36.42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