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王浩文拐卖儿童案在四川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两小时,法院宣布将择期宣判。
王浩文今年67岁,四川渠县人。公诉机关指控他在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利用儿童无人照看的机会,以购买食物为诱饵,拐带11名儿童到广东省汕头市贩卖。
今年6月,南充中院一审判决认定王浩文拐卖11名儿童并获利19.9万元,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浩文及其妻子胡某雄不服,提出上诉。
据旁听人士描述,王浩文在未发言时精神萎靡,但发言时条理清晰。他对笔迹鉴定和监控视频等证据提出异议。关于民事赔偿,王浩文表示愿意赔偿他承认的案件,但声称自己没有钱。他的妻子胡某雄则辩称自己只是一个家庭主妇,按丈夫指示行事,并未收到拐卖儿童的钱款。
检方建议维持原判,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