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宋雨明故意伤害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宋雨明有期徒刑五年,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同时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辰的诉讼请求。
受伤女童的母亲郭女士表示,她和家人不认可一审判决,计划申请抗诉。郭女士称,孩子在博才梅溪湖小学上学期间被男老师用三角尺砸伤,头部被钢化玻璃戳进去约5厘米。当时孩子已在医院准备缝合伤口,后来进行了长达五小时的开颅手术,才将被打碎的头骨和异物取出。
郭女士提到,一审法院并未采纳孩子的口供,而是单方面采纳了宋雨明的口供,并认定其伤害行为为“间接故意”。此外,学校因自身存在过失而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与宋雨明的案子无关。郭女士希望在刑事和民事方面根据事实严惩被告人。
郭女士表示,事件给孩子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影响了她的生活和学习能力,心理和情绪上也容易失控。孩子已于10月底转到新学校,但精神状态仍然不佳,出现了幻听。医生指出,这次事件对孩子内心造成了很大伤害,恐惧感一直存在。郭女士强调,她一定会给孩子一个公道。目前,医药费和心理辅导费用都是由家庭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