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朱某去世后留下遗嘱,将遗产留给婚外情对象和非婚生女儿,引起继承纠纷。近日,这场遗产继承官司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被继承人朱某是一名富商,于2023年6月去世。原告为朱某的非婚生女朱某博和她的母亲黄某,被告则是朱某的婚生女朱某蕙。法庭上,黄某一方出示了一张朱某于2021年手写的遗嘱,遗嘱中提到,“我身后的一切财产均由黄某及女儿朱某博继承”。黄某希望法院判决朱某的遗产全部由原告继承。
朱某蕙认为,自己的母亲先于父亲去世,父亲继承自母亲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应由自己全额继承。剩下的遗产,应该由自己继承80%,朱某博继承20%。据朱某蕙所述,父亲在与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于2004年生下女儿朱某博。母亲受刺激出现精神疾病,之后几年里,她曾把母亲接到身边照料,后来母亲又被父亲强行接走。父亲把母亲安置在一个出租屋内,由保姆照料,而父亲则和第三者、私生女住在别墅内。母亲去世后,她与父亲就母亲的遗产问题发生争执,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撤销重审、再审,法院认定朱某蕙母亲的遗产由父女二人继承,父亲继承60%,女儿继承40%,因此朱某蕙可以分得761万余元财产。
一审法院认定该遗嘱系朱某的真实意思表达,朱某的遗产为他的总资产减去此前诉讼中判决分给朱某蕙的761万元朱某妻子的遗产(实际扣除774万余元,包括诉讼费和执行费)。在遗产分配上,法院提到,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根据朱某遗嘱意愿,朱某博可以分得遗产的50%。然而,法院认为黄某成为涉诉遗嘱的受遗赠人与非婚生女朱某博具有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有违公序良俗,因此该部分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结合扶养义务情况,该部分朱某博继承60%,朱某蕙继承40%。综合下来,朱某博继承朱某遗产的80%,朱某蕙继承20%。双方对该判决结果都不满意,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维持原判。
朱某蕙表示,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她无法接受。她认为父亲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存在过错,现在判决结果导致属于自己母亲的那部分财产流向了伤害自己母亲的人手里。朱某蕙的律师王洪娟表示,他们目前最不能接受的是朱某蕙母亲的遗产最终流向了朱某蕙父亲的私生女,这个结果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朱某博本身没有过错,但她和其母亲是一体的,最终结果就是朱某蕙母亲的财产流向伤害她的人。朱某蕙的母亲2008年确诊精神分裂,之后又瘫痪在床,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如果她能立遗嘱的话,肯定不愿意把自己的财产给到第三者。他们将向高院申请再审。
炜衡律师事务所婚家委主任张静律师表示,过往也有过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调整遗嘱内容的案件。该案中,朱某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显然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婚姻忠诚的义务,将遗产赠与第三者的部分认定无效是合法合理的。现实中很多人可能并不能接受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地位等同,但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从非婚生子女的角度来讲,其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不会因为法律上不认可父母的这种关系或者父母存在过错而导致其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