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落款为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的公示引发关注。公示显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邱某在被监视居住及判刑后,四年时间三次怀孕生育小孩,经申请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今年10月23日,邱某又以哺乳期为由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该院经初步审查于当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公示,该公示引发网友热议。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证实,网上流传的“公示”内容确为该法院依法发布,公示期满后庭室忘记及时撤下。目前,该公示已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告栏撤下,法院对罪犯邱某已经实施暂予监外执行。
公示内容显示,邱某因运输毒品于2020年6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邱某被执行逮捕,因患疾病于8月4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9月17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决定对邱某实施逮捕,但因其怀孕未执行。2022年3月10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罪犯邱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判决生效后,邱某于2021年12月31日生育一女,并以其女尚需哺乳为由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法院于2022年7月7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间自2022年7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本次暂外期限届满前,邱某再次怀孕,法院决定对其第二次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起至怀孕期结束时止,邱某实际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2023年2月3日,邱某又生育一子,再以其子尚需哺乳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法院经审查并征求检察院意见后作出决定,继续对邱某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间从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2月3日止。
在第三次暂外期限届满收监体检时,检查出邱某再次怀孕。2024年3月4日,邱某又以怀孕为由向法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3月6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立案,经审查并征求检察院意见后第四次作出对邱某的暂予监外决定书,决定对邱某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间从2024年4月12日起至孕期结束止。2024年10月23日,邱某又以哺乳期为由向法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法院经初步审查后当日立案,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表示,从人道主义出发,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均对怀孕妇女实施特殊关怀。其中刑法明确,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则明确对于怀孕或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现实中确实存在有妇女利用这一特殊关怀制度逃避刑事执行的情况,这损害了刑法实施过程中的惩罚性、强制性和公正性原则。此外,连续生育行为仅是为了将孩子作为自己的“免刑金牌”,这也必然造成未成年人子女面临无人抚养等现实窘迫,儿童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张柄尧律师建议,立法上可以将“故意怀孕”情形纳入不计入执行刑期范围,或引入刑罚暂时中止执行制度;具体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对可能存在这一行为的女犯进行重点监督。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其中,“怀孕或者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只要相关规定主体合法,程序正当,法律就应当得到充分尊重。至于罪犯采取接连生育子女以实现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虽然有些人认为这是钻法律“空子”,但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这样的行为其实用不着过分指责,反倒是相关部门严格执法,兼顾法律和人性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