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江苏南通的黄先生在网上发帖求助,称他33岁的女儿患有精神分裂症,在4月份发病期间通过手机在某公益平台捐款100万元。经过家人与部分慈善组织交涉并提供证明材料后,已陆续退回50多万元,但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拒绝退还所捐的40多万元。
当天,记者尝试联系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负责人吴先生,但他听到记者身份后挂断电话,并不再接听后续来电。
据黄先生介绍,女儿自2020年患病后辞职,因家庭矛盾导致病情加重,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5月份黄先生发现女儿捐款100多万,出示了女儿的患病记录后,部分机构同意退款,但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不愿归还。
黄先生表示,这100万是全家共同的积蓄。对于为何不限制女儿使用手机的问题,黄先生解释说,如果限制女儿使用手机,她可能会有自杀倾向。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青指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事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当事人是否为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司法鉴定材料显示,被鉴定人在2024年4月14日至目前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4月15日至30日期间捐款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黄先生表示,若无法与基金会协商一致,他可能会到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女儿误捐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