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据北京房山法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夫妻扶养纠纷案件。张老太和勒大爷于198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2022年起,张老太因脑出血导致偏瘫并住院治疗,自此双方开始分居。张老太称,自从生病后,勒大爷对她不管不问,不出医疗费、护工费等费用,甚至不让她回家,导致她只能住在养老院。因此,张老太要求勒大爷支付她的医疗费、住院期间护工费、住养老院花费的一半费用,并且每月支付扶养费4000元。勒大爷则辩称,双方的儿子具有赡养母亲的义务,应由儿子先支付费用,而自己日常也需要就医、购买营养品,消费支出较大,不应当承担扶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现张老太无经济来源,患有多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而勒大爷作为退休职工,每月有退休金收入,具有一定扶养能力,应当适当承担扶养费用。法院判决勒大爷给付张老太所支出医疗费、住院期间护工费、养老院费用的一半费用,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每月支付张老太扶养费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