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游船意外倾覆老人获赔20万 游客受伤索赔发现被旅行社卖了2次

2024-05-08 13: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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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发布了一则案例。68岁的侯老先生与朋友组团前往泰国旅游,不料在乘船途中遭遇险情,游船进水倾覆。侯老先生所幸得救,但随身财物丢失,当地负责接待的旅行社与游客们签订了赔偿协议,向侯老先生支付了财产赔偿费3200元和精神损失费1000元。回国后侯老先生感到听力严重下降,赶紧至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耳极重度聋、左耳听力减退,经过半年治疗仍未好转。保险公司向侯老先生赔付了意外医疗保险金2000元和意外残疾保险金1.5万元。侯老先生认为,该保险金远远不能弥补其身心所受伤害,遂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旅行社赔偿人身损害相关费用29万元,其他财产损失3.3万元,并全额退还旅游费用。

出境游船意外倾覆老人获赔20万 游客受伤索赔发现被旅行社卖了2次

法庭上,甲旅行社辩称,甲旅行社虽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出具《出险证明》,但与侯老先生之间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自己只是在乙旅行社泰国组团临时缺人的情况下,将侯老先生一行3人推荐给乙旅行社,责任应由乙旅行社承担。乙旅行社到庭辩称,从未组织过该旅游线路,亦未收取过团费,不应当承担责任。销售员洪某到庭称,当时其是乙旅行社的销售业务员,从第三方处接到16人泰国游的业务邀约,并将钱款和游客资料转给了认识的丙旅行社业务员。丙旅行社承认自己为侯老先生一行泰国旅游团提供机位服务,收取每人2400元的机位费用,但没有提供过其他旅游服务。他们与侯老先生、甲旅行社之间均无合同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侯老先生主张其与甲旅行社成立旅游合同关系,虽不能提供书面合同或出团通知,但甲旅行社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出险证明》能够证明该泰国游活动由甲旅行社组织。

根据现有证据,甲旅行社不能证明乙、丙旅行社与侯老先生已形成旅游合同关系。依据旅游法相关规定,结合翻船事故对侯老先生听力损伤结果的参与度,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甲旅行社赔偿侯老先生各项损失20万元(已扣除保险理赔金),退还侯老先生除了已发生的住宿、交通、餐饮费用外的团费300元,对侯老先生主张其他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乔娇 TT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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