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钱交易暴露提拔黑幕!副局长行贿10万美元3个月后升局长

腾讯网 2024-04-26 16: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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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于4月24日公示了一起涉及“受贿罪、行贿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受贿罪、行贿罪,被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李某某实为原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长龙。判决书详细揭示了李长龙的行贿、受贿行径,包括其在任县财政局副局长期间,为谋求晋升向时任县委书记贿赂10万美元,短短三个月后便升任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局长行贿10万美元3个月后升局长

判决书中记录,李长龙在2013年1月及2014年1月,为谋取职务提升,两次向当时汪清县县委书记王某(另案处理)行贿,金额分别为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2.691万元)和10万元人民币。值得注意的是,李长龙在2010年10月任职汪清县财政局副局长,至2013年4月晋升为汪清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此次升迁与他向县委书记王某行贿10万美元的时间间隔仅为三个月。

在受贿犯罪事实方面,李长龙自2014年1月至2023年3月,利用担任汪清县财政局局长、汪清县政府副县长、延边州财政局副局长等职务之便,在财政资金拨付、工程项目承接、补助资金发放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482.5327万元。判决书列举了12起具体的受贿事实,主要表现为为相关企业承揽工程提供资金拨付、项目承接等方面的便利,受贿金额从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不等,其中还包括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产的方式受贿。

李长龙系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行贿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案发后,他已退缴全部赃款。在案件审理期间,李长龙提供了足额财产担保其罚金刑执行。延边州某委员会已扣押其上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2.5327万元。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判定,李长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同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长龙在受贿罪中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减轻处罚;在行贿罪中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加之主动上交全部违法所得,真诚悔罪,法院最终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李长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李长龙违法所得人民币482.5327万元,将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乔娇 TT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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