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副局长行贿 3个月后升任局长 权钱交易曝光

大皖新闻 2024-04-26 16: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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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副局长行贿 3个月后升任局长

4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一份关于“受贿罪、行贿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受贿罪、行贿罪,被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以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李某某即原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长龙,判决书详细揭示了其行贿、受贿行为。财政局副局长行贿 3个月后升任局长。

财政局副局长行贿 3个月后升任局长

李长龙为谋求职务晋升,于2013年1月和2014年1月两次向时任汪清县县委书记王某(另案处理)行贿,金额分别为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2.691万元)和10万元人民币。值得注意的是,李长龙在向王某行贿10万美元后的三个月内,即升任汪清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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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进一步披露,李长龙的受贿行为始于2014年1月,至2023年3月止。期间,作为汪清县财政局局长、汪清县政府副县长、延边州财政局副局长,他利用职务之便,在财政资金拨付、工程项目承接、补助资金发放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总计482.5327万元。判决书中记录了12起具体受贿事实,涉及为企业在资金拨付、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便利,受贿金额从数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还包括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房的形式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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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龙系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坦白了行贿事实,并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情况。案发后,他已全额退缴赃款。案件审理期间,李长龙提供了足额财产担保其罚金刑执行,且延边州某委员会已扣押其上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2.5327万元。财政局副局长行贿 3个月后升任局长。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认定,李长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同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鉴于李长龙在受贿罪中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在行贿罪中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加之主动上交全部违法所得,真诚悔罪,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长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李长龙违法所得人民币482.5327万元,将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卢其龙 CN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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