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写字楼女厕2次发现红外摄像头 警方发通报:嫌疑人已抓获

光明网 2023-10-19 09: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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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子两次在写字楼女厕内放置摄像设备!警方通报

10月19日凌晨,@平安天津滨海通报:

针对互联网上出现“女子在办公楼女厕发现摄像头”的视频,经公安机关受案调查,于18日将涉案嫌疑人孔某某(男,31岁)抓获。

经查,孔某某曾于2023年10月14日、17日在滨海新区一写字楼女厕蹲便器内放置摄像设备,查获的摄像设备均不具备联网传输功能,视频无外泄情况。

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10月17日,天津一女子在办公楼内上厕所时,连续两次发现马桶内藏有摄像头,引发广泛关注。

这是她同一周内第二次遭遇这种侵犯隐私的情况。

女性迅速报警,并将摄像头交给了警方进行调查。

当时,女性注意到马桶内水面下有一闪一闪的微光。

她的好奇心驱使她仔细观察,结果发现这是一个摄像头的红外指示灯。

面对这一情景,她感到心脏狂跳,寒意直入脊椎。

这次事件并非女性首次遭遇,更令人震惊的是,这已经是她同一周内第二次在同一坑位发现摄像头。

她立即意识到这是一起严重侵犯隐私权的事件,不能坐视不管。

完成如厕后,她迅速报了警。

警方很快赶到现场,并仔细检查了马桶内的摄像头。这个摄像头设计得非常隐蔽,表面与马桶一体化,几乎不易察觉。

女性和警方一起小心翼翼地将其拆卸下来,以便进行进一步调查。

这起事件一经曝光,随即引起了广大网友的愤慨和关注。

毫无疑问,这种行为极其不道德和违法。

在本应是安全和私密的场所,女性却遭遇了极其侵犯隐私的事件,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无法容忍的。

法律角度来看,安装摄像头偷窥他人隐私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

这不仅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还损害了社会的道德和伦理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每个人都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侵犯他人隐私权,无论是通过窥探、侵扰、泄露还是公开。

如果在厕所内安装摄像头,用来拍摄他人的私密活动,这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也明显构成犯罪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可能会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可能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并可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拍摄者的目的是为了将视频或照片传播和牟利,那可能涉及到更严重的刑法问题。

在这样的事件中,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

政府和机构应该采取更严密的安全措施,加强监控和检查,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和隐私。

同时,公众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周晶晶 CN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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