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回应欧盟就谢伦伯格案所发声明:欧方为毒贩鸣冤

齐鲁晚报 2021-08-11 11:12:11
A+ A-

原标题:中方回应欧盟就谢伦伯格案所发声明:不接受肆意干涉中国司法主权

据中国驻欧盟使团网站消息,8月10日,驻欧盟使团发言人就欧盟对外行动署发言人就谢伦伯格案发表声明答记者问。

问:8月10日,欧盟对外行动署发言人发表声明,对中国地方法院确认对加拿大公民谢伦伯格一案的死刑判决表示关切,呼吁对谢予宽大处理。

欧盟称在任何情况下都反对死刑,呼吁中国暂停执行死刑。中方对此有何回应?

中方回应欧盟就谢伦伯格案所发声明

中方回应欧盟就谢伦伯格案所发声明

答:毒品犯罪是世界公认的严重罪行,社会危害极大,各国都予以严厉打击。

中国法律保留死刑,同时严格控制死刑适用。

对危害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适用死刑,有利于震慑和预防毒品犯罪。

中国是法治社会,司法机关对不同国籍的罪犯均依法处理。

加拿大人谢伦伯格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伙同他人走私冰毒222.035千克,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在谢伦伯格一案上,有关程序完全合法,证据确实、充分。

不知欧方在为毒贩鸣冤叫屈时,是否考虑过被毒品残害的无数个体的人权和家庭的幸福?

欧方声明肆意干涉中国内政和司法主权,中方对此表示坚决反对,也绝不接受。

我们敦促欧方切实尊重法治精神和中国司法主权,停止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

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发言人强烈谴责加外长涉谢伦伯格案声明

8月10日,加拿大外交部长加尔诺发表声明,对中方法院就加籍被告人谢伦伯格走私毒品上诉一案依法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进行无理指责。

中方回应欧盟就谢伦伯格案所发声明

中方回应欧盟就谢伦伯格案所发声明

加方此举严重侵犯中国司法主权,严重违背法治精神。我们对此予以强烈谴责。

加方声明于法不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辽宁省高等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谢伦伯格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伙同他人走私甲基苯丙胺222.035千克,走私毒品数量特别巨大,谢系主犯,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方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加方有什么资格对中方相关法院依法办案说三道四?

加方声明于理不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

中国是一个友好的国家,也是一个法治国家。无论谁

违反了中国的法律都必须依法受到严惩,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中方回应欧盟就谢伦伯格案所发声明

中方回应欧盟就谢伦伯格案所发声明

国籍绝不是违法的嚣张资本。

加拿大口口声声标榜自己是法治国家,鼓吹所谓“司法独立”,一些政客和媒体却多次攻击中方的司法体制,现在又对中方依法审理涉加公民案件妄加评论,这是极其荒唐的,也是极其虚伪的。

加方声明于情不通。毒品犯罪是世界公认的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极大,对广大民众,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生活、家庭均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

当前,国际毒品犯罪形势严峻,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中国民众,普遍要求对毒品犯罪依法严惩。

加拿大也是毒品走私的受害国。加方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1月至2020年6月,有超过1.7万人死于鸦片类毒品。

加方为在华贩毒加籍人员寻求“法外开恩”、“宽大处理”,那么社会正义如何伸张,那些遭受毒品侵害的中国民众及其家庭的正当权益如何维护?

中方绝不会允许任何国家的毒贩来戕害、茶毒中国人民。

法律不是儿戏。中方要求加方切实尊重中国司法主权,谨言慎行,停止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以免自取其辱。

责任编辑:周晶晶 CN032
点击查看全文(剩余0%)

热点新闻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