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骑平衡车摔亡家人索赔213万 法院判各担责50%

安徽网 2021-07-07 10: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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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宿州一女子网购平衡车骑行时摔倒身亡 家人索赔213万检测机构难鉴定责任

据安徽商报报道 平衡车上路引发的伤亡事故,近些年来屡屡见诸报端,在我省宿州市某路段也发生过一起这样的悲剧:一女子骑着平衡车上路,结果摔倒,最终伤重不幸身亡。

其家人将平衡车的生产商以及销售平台京东公司等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00多万。

近日,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女子网购平衡车 骑行时摔倒身亡

李女士(化名)正值青春年华,事发时,家中孩子刚5岁。

可一家人万万没有想到,一次平衡车上的意外,让原本幸福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

2017年6月6日,李女士在京东公司的网上商城某旗舰店下单,以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了“飞特威小黄蜂智能电动平衡车”,显示价格1430元,收货地址是安徽宿州市埇桥区。

女子骑平衡车摔亡家人索赔213万

平衡车资料图

李女士于2017年6月10日收到货物后进行组装,并在住处试驾。

次日下午3时许,她驾驶该平衡车在宿州某路段上路行驶时突然摔倒,李女士受伤,平衡车受损。

李女士受伤后被送往宿州市市立医院进行救治,住院治疗3天,出入院诊断均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等。

李女士伤势很重,入院后在全麻下进行了开颅手术。

因为其家人要求转院进一步治疗,医院给予办理自动出院。

李女士出院时处于深昏迷状态,无自主呼吸。

2017年6月14日,李女士被转至上海某医院住院治疗2天,同年6月16日,不幸离开人世。

家人索赔213万 检测机构难鉴定

事发后,李女士的家人拿起法律武器,将深圳市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某机器人科技公司、京东公司等可能涉及到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平台起诉至宿州市埇桥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13万余元。

其家人向法院申请对涉案小黄蜂智能电动平衡车是否存在产品缺陷等进行鉴定。

然而,由于平衡车属近几年新出现的时尚潮流物品,有能力和资质进行司法鉴定的机构不多,一审法院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多次寻找委托鉴定机构,后宁夏某检测公司表示可以对平衡车进行相关的鉴定,该机构接收钥匙后随即对平衡车进行开机试验,发现开机后,一只脚踩在脚垫上,设备就直接前进或后退运行,不符合《产品手册》中:“脚踏传感器,在脚垫下有四个传感器,在车辆放平时,踩上脚垫,车辆将自动调整至平衡模式”。

也不符合产品手册中的驾驶步骤:“把车辆放平,单脚踏上脚垫,车辆会迅速地自动平衡,表示车辆已启动,踏上另一只脚。”

该检测机构认为,鉴于存在上述问题,无法对涉案平衡车进行后续的安全性能测试,且无法区分是否为设备本身问题或长期空置导致,本次鉴定不能得出明确结论。

被告:已尽到警示和说明义务

深圳市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称,李女士家人并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和不合理的危险,“我公司销售的产品在产品手册上对可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使用行为已经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该警示足以让普通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性质以及如何避免合理危险从而安全使用产品,已经尽到警示和说明义务。”

该公司称,李女士存在严重过错,在使用产品时未依照要求佩戴相应的安全设施,而且在明确禁止的使用范围内使用产品,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此外,不能排除消费者在道路上受到惊吓或者自身疾病引起身体忽然不受控制等情况。

该公司认为其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对此,李女士家人表示,产品的合格证不能作为认定合格的依据,合格证是飞特威公司出具,不符合企业相关规定。

而李女士是在非机动车道上使用,不存在过错。

■说法

生产者与使用者各担责50% 家人获赔57万

飞特威公司称案涉产品是其公司委托福州某机器人科技公司加工生产,埇桥区法院查明,两公司之前有多年的合作关系,就案涉的平衡车并未签订书面加工合同,本案中案涉产品标明的生产者是飞特威公司,应认定飞特威公司为案涉产品的生产者。

一审法院认为,电动平衡车的工作原理除了车子自身的系统传感器外,驾驶人的身体角度和重心调整也至关重要,驾驶者驾驶前需要进行培训,另法律规定,平衡车禁止上道路行驶,可见平衡车上路行驶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李女士在收到货物进行组装后仅在住处试驾,即于次日驾驶该平衡车上路行驶,自己具有很大的过错。

女子骑平衡车摔亡家人索赔213万

平衡车资料图

由于客观原因,鉴定机构终止了对案涉平衡车的鉴定,证明不了案涉平衡车在产品质量上存在缺陷,但根据常理判断,驾驶者在失去平衡的瞬间极易从平衡车上摔下,令驾驶者失去平衡的原因有可能是因为平衡车质量原因,有可能是驾驶者平衡操作和自身身体状况的原因,也极有可能是案涉道路的路况原因,自平衡车上市以来,驾驶者因各种原因摔伤的事件也屡见不鲜。

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以上原因都有可能存在,法院认为可以认定生产者和驾驶者都有一定的过错。

京东公司仅是为销售提供第三方网络营销服务,不能证明其在销售案涉产品时明知或应当知道该产品具有瑕疵或缺陷,不应当承担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飞特威公司与李女士各自承担50%的过错责任。

一审判决,深圳市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57万余元。

深圳市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

近日,宿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周晶晶 CN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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