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商标因与安德玛近似被部分驳回 二审终审判决

潇湘晨报 2021-06-17 16: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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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快讯!华为商标因与安德玛近似被部分驳回

据天眼查App显示,6月17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0)京73行初11198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9月申请注册的第26522076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安德玛)已注册的第8541511号图形商标。

此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华为商标因与安德玛近似被部分驳回

华为商标因与安德玛近似被部分驳回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部分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设计风格、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

故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二审行政判决书近日公开,法院查明华为公司第 26522076 号图形商标设计代表着华为公司的主标“HUAWEI”首字母,与引证的“安德玛”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适用法律有误,依法予以撤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前,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于 6 月 2 日公开,案号(2021)京 73 行初 592 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为商标因与安德玛近似被部分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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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行政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7 月申请注册的“MEETIME”纯文字商标,华为诉称,一、诉争商标为臆造词,含义为“我的时代”,与引证商标二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标识;二、与诉争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且存在多组商标仅一字母之差而获准注册的情况,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应当获准注册;三、诉争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经与原告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华为商标因与安德玛近似被部分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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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IT之家了解到,MeeTime (畅连通话)是华为 EMUI 10.1 内置的视频通话应用,MeeTime 采用基于联系人的打开方式,与通话功能一样,成为手机基准界面级的应用。

MEETime 采用超分辨率技术,实时补偿视频质量,并适应带宽变化,以确保高分辨率和流畅的通话体验。

MeeTime 还支持双向的屏幕共享功能,用户能够在视频通话的同时分享资讯。

华为商标因与安德玛近似被部分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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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晶晶 CN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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