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酒后强奸女同学获缓刑4年:赔偿获原告谅解

北京晚报 2021-03-29 09: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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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大学生酒后强奸女同学获缓刑4年,法院:被告已赔偿并获谅解,从轻处罚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赵某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提到,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4月5日出生于绍兴市上虞区,系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组织学校音乐社团成员喝酒聚餐。

当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被害人严某某及顾某、张某四人饮酒后躺在排练房地上睡觉休息,被告人赵某某醒后趁被害人严某某醉酒无力反抗之际,将其抱至隔壁房间沙发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2020年12月1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被警察抓获归案。

案发后,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妇女处于醉酒状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按照目前司法系统在积极推广适用的认罪认罚制度,结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主要目的还是在于节约司法资源和化解社会矛盾为主。

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也是有明确的指向的,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这个制度,基本上对于可能三年以下的刑事案件、邻里纠纷案件、偶犯、初犯案件以及未成年案件等。

责任编辑:周晶晶 CN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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