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公司年夜饭遇车祸被认定工伤:系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且本人不负事故责任

i法治金山 2021-02-20 14: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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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第二天,

大家可能还沉浸在刚刚过去的春节气氛中。

去年因为疫情影响

过年几乎无走动,

所以今年的年夜饭显得更加弥足珍贵。

无论是家庭年夜饭、还是企业年夜饭,

都有一种不同往年的热闹气氛。

然而老张却遇到了一件糟心事,

在参加公司年夜饭的路上遇上了车祸,

更气人的是,

单位说不是工伤!

情况究竟如何?

老张是某保安公司的一名员工,被派驻到某汽车公司担任安保工作,通常工作时间是上午7点到晚上19点。事发当天,该汽车公司定于晚上19点在饭店组织员工年夜饭聚餐,也邀请了老张和其他保安队员一同参加。

傍晚,经保安队长同意后,同班的队员和老张相继提前下班。不料,老张在骑车回家换衣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受伤进了医院。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张不负事故责任。

后来老张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该部门随后展开工伤调查程序,并最终认为老张在下班途中发生了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予认定工伤。

然而,某保安公司作为实施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却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提出了异议,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决定。该公司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18点10分左右,老张属于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同时,老张在与其交接班的人员尚未到岗的情况下,提前离岗回家,并没有直接前往公司组织的年夜饭聚餐地点。因此,老张的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和地点来看,老张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本人不负事故责任,符合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被诉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保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开展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工伤决定并依法送达,执法程序合法。

最终,原告某保安公司要求撤销被诉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上海法治报

原标题:《【法观察】参加公司年夜饭路上遇车祸,是工伤吗?》

责任编辑:卢书敏 CN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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