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发布中不宜出现“恶意讨薪”式非法治词汇 | 新京报快评

新京报 2021-02-08 16: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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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发布中不宜出现“恶意讨薪”式非法治词汇 | 新京报快评

▲图源网络。

“恶意讨薪”一词火了。

据媒体报道,2月6日,甘肃省合作市某政务号发布文章《工头爬塔吊讨薪被行政拘留10天》。文章披露了2月5日上午10时40分警方处置的一起包工头爬上塔吊讨薪事件,结尾写道,对用跳楼、跳塔吊或暴力极端行为恶意索要工资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处理。对以农民工工资拖欠为名聚集讨要工程款、材料款等恶意讨薪行为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消息一出,引发热议。2月8日上午,甘肃甘南州官方回应称,该警情信息发布过程中,用词不当、表述不准,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反映出合作市公安局在具体工作中存在信息发布不严肃、干部作风不扎实等问题。对此,州委、州政府负有领导责任。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在紧锣密鼓开展工作,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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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官方回应的截图。

“用词不当、表述不准”,甘南州官方对于此事的定性,无疑契合了公众期许,也起到了“舆情灭火”之效。

警情通报或政务发布,措辞必须规范缜密。可就这事看,当地有关方面最初抛出的“恶意讨薪”说法,明显有失妥当,也难免给人执法立场跑偏之感。

从法治角度讲,“恶意讨薪”的表述显然不是什么法治语汇。法律概念上的“恶意”,跟很多人玩的“感受到满满的恶意”梗里的“恶意”大不相同。在合同法领域与诉讼概念范畴,无论是“恶意串通”还是“提起恶意诉讼”,恶意都是指行为人没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却故意捏造假象、会对他人正当权益造成非法侵害的行为。

正因如此,有些法律人士认为,“恶意”和“讨薪”的组合搭配不妥,因为讨薪者的“薪”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就算行为上有不当,也不能反推出其主观上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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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工地图片。图源原政务号微信文章。

从社会情感讲,“恶意讨薪”对讨薪行为的负面性评价,也很难为公众情绪所接受。究其原因,讨薪往往是欠薪的“树”上结出的“果”,先有欠薪,后有讨薪,在此类纠纷中,欠薪者与讨薪者的博弈经常是强弱立判。也因如此,公众倾向于给予讨薪行为更多理解与包容,对带有主观恶意的欠薪不给行为零容忍。

不只是大众情感维度,这些年来,从建筑行业普遍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到刑法中设立罪名“恶意欠薪罪”,到司法部开通“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再到国务院颁布我国首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家明确要实现违法欠薪“两清零”目标,都旨在为农民工等群体讨薪提供强力保障。

在此背景下,“恶意讨薪”内嵌的贬抑性色彩,跟国家政策法规对合法讨薪行为的“撑腰”姿态未免有些不同调,激起非议在所难免。有些网友就调侃:“别人善意欠薪,你们凭什么恶意讨薪?”这话不尽确切——根据甘南州的通报,涉事工地涉及38名农民工,工资已按月全部兑付,所谓讨薪是因工程承包方之间经济纠纷而起,但“恶意讨薪”的表述让不少人难以接受,却是事实。

警情通报不宜用“恶意讨薪”之类的欠妥词汇。这倒不是说,要鼓励农民工讨薪“剑走偏锋”。在此事中,当事人的行为确实已逾越“合法”边界——爬上50米高塔吊“威胁”工地负责人,借此施压索要工程款,经过长达4个小时的劝解,才从塔吊上爬了下来,此举虽然没有在门口摆花圈等方式侮辱性强,但对公共秩序的伤害不小,并不值得鼓励与倡导。

换句话说,即便讨薪维权本身没有问题,也要在法律轨道内进行。尽管早些年“讨薪难”催生了“集体跪拜‘关公’求助”等花式维权场景,但在欠薪已受到层层规制的当下,通过合法方式追讨工资,是依法维权的应有之义。就这点看,当地对行为极端的涉事包工头行政拘留,指向的若是对不合法维权手段的处罚,而非对讨薪本身的否定,那倒也不无依据。

但不管怎么说,都不宜给“讨薪维权”轻易贴上“恶意”的标签。

□佘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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