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以低于市场价368万买房 王剑受贿获刑10年半

新京报 2020-12-29 14: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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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青基会原理事长王剑受贿获刑10年半,低于市场价368万买房

(记者沙雪良)因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以低于市场价368万余元买房,近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原党委书记、理事长王剑,终审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60万元。

12月28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2月21日做出的终审裁定。该裁定驳回了王剑的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9年11月29日止。

38岁升正局,59岁被查

王剑生于1960年5月,曾任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党委书记、理事长,共青团中央实业发展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正局级),中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心主任等职,担任正局级职务21年。

公开简历显示,王剑1982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哈尔滨第一机器制造厂研究所助工、团委副书记、书记。

1985年,王剑进入团中央任职,历任青工部干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1994年担任团中央实业发展部副部长兼办公室主任,次年任团中央实业发展管理中心副主任。

1998年8月,38岁的王剑任团中央实业发展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常务副主任,被明确为正局级,2002年7月任主任。

2019年2月中旬,王剑发表署名文章《助力脱贫攻坚推动新时代公益事业发展》,称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中国青基会全年筹资额超过5亿元,资助家庭困难学生超过4万名,建设希望小学110所,在“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安排资助资金超过2.85亿元,希望工程其他项目也取得长足发展。

三个多月后的5月30日,王剑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留置。同年7月中旬,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北京市监委发布消息,王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一审以受贿罪判刑10年半

2019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剑犯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2002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剑利用担任共青团中央实业发展中心党组书记、主任,中青高新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实业中心、中青高新与富力(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中国青年出版社印刷厂综合改造项目”过程中,为富力北京公司在项目合作上谋取利益,并于2010年9月,为其亲属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富力北京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三号院12号楼4层503号),其所购房屋支付的价格与交易时的市场价格差额为人民币368.8496万元。2019年8月15日,王剑家属退缴450.2696万。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富力北京公司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富力北京公司购买房屋,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王剑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王剑家属代为退缴了全部受贿赃款,对王剑可酌予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9年1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四百五十万二千六百九十六元中的人民币三百六十八万八千四百九十六元作为被告人王剑受贿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封在案的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三号院12号楼4层503号刘淑清名下房产予以变卖,变价款按被告人王剑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三百六十八万八千四百九十六元所占购房款比例,作为犯罪收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含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四百五十万二千六百九十六元中剩余的人民币八十万四千二百元);变价款中的人民币六十万元用于执行罚金,剩余款项发还被告人王剑家属。

焦点1:房屋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

1.13万元/平方米购买,市场价3万多

一审宣判后,王剑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剑,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

王剑的上诉理由是:涉案房屋系其父母购买;涉案房屋并不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房屋优惠针对(其妹妹)王某,并非针对其本人;富力地产并未向其请托,其并未为富力地产谋取利益;一审判决将涉案房产变卖,严重损害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

关于涉案房屋价格,北京市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价格认定结论书无明显瑕疵,一审判决已充分考虑影响涉案房产价格认定的各种因素,作出了对王剑明显有利的认定。

一审判决书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刷卡凭单等凭证证明:2010年9月29日,刘某(王剑亲属)与富某北京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某号房屋。房屋购买价格为1.13万元/平方米,建筑面积228.08平方米,总价257.7304万元。刘某、王某4、王某5于同日刷卡支付全部价款。

京价纪认[2019]1210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某号房产在2010年9月的价格为708万元。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售房明细证明:2010年8月、11月,广渠门外大街某号院两套房产的成交单价分别为每平米3.4602万元、3.9888万元。

焦点2:特殊优惠是否针对王剑?

证人证明王剑提出需求并看房选房

关于王剑提出的房屋优惠针对王某(王剑的妹妹)、并非针对王剑本人的说法,二审法院经查,富力北京公司的多位证人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证明,涉案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及该公司内部员工优惠价销售给王剑,王某作为公司内部员工只能依照公司内部规定和审批程序享受公司内部员工的正常优惠折扣,王某未通过正常审批程序及未以本人名义购买该房产,即王某与涉案房产无关。王某的证言亦证明涉案房产的优惠力度与王剑有关。

一审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时任富力北京公司财务总监陈某介绍,富力北京公司与共青团中央实业发展中心有合作项目,2010年,王剑带领团队来富某中心开会,会后王剑私下跟其聊起,为照顾生病的父亲,他想给父母在城里买套房,问富力城还有没有房子。陈某说,富力城的房子早卖完了,他回公司看看还有没有尾房。陈某让财务查询,发现有三五套尾房,其把尾房面积、户型、楼座位置等情况向王剑作了介绍。

不久,王剑给其打电话称选中了套,想去看房。陈某带王剑去看了房子,他表示满意。王剑问房子价格,陈某说开盘价是9800元一平米,现在卖给他肯定有优惠,在开盘价上加点利息就可以,公司不亏。后来,王剑打电话说,这套房子的户型、面积和价格都挺合适,问手续怎么办。陈某说这事得让上级领导给销售部门打好招呼,先签购房合同,再来财务部门交房款就行。后来,公司相关领导通知销售部为王剑办理购房手续,王剑打电话或者当面向其表示了感谢。

“对比当时的商品房市场价格,这个价格肯定是非常优惠的”,陈某说,就想做一件对他好的事情,王剑也有这个需求,在追回垫付款资金和开发票两件事上,其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是直接负责人,王剑他们是国有企业,要是不配合,不按合同执行,民营企业很难受,撕破脸就要打官司,这样下去对企业不利。

北京市高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及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系王剑在购买涉案房产过程中的受贿行为,与涉案房产最终以谁的名义购买、谁出资购买无关。故王剑及其辩护人所提此节上诉理由、辩解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焦点3:王剑是否有收受贿赂的犯罪故意?

双方合作期间王剑妹妹在富力下属公司任职

关于王剑所提“富力地产并未向其请托,其并未为富力地产谋取利益”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查明,实业中心、中青高新与富力北京公司关于中青印刷厂项目的合作自2002开始持续到2013年,项目持续时间长、资金规模大、涉及环节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议条款多次调整变更,双方先后签订9份《补充协议书》。自2003年实业中心承诺解决发票问题始,至2007年中青高新出具开具发票的承诺函,直至2011年中青高新给富力北京公司开具总金额为3.4亿余元的发票,前后长达8年。其间,王剑担任实业中心党组书记、主任,中青高新主任,在项目合作事宜中具有决定权。证人王某1、苏某等人的证言证明了开具发票的曲折过程。以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足以认定王剑主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北京富力公司的请托,收受贿赂的犯罪故意。

此外,项目合作期间,王剑的妹妹王某于2005年5月起在天力建筑公司任办公室主任,2007年12月21日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担任部门经理职务,岗位级别为部门主管”,2011年8月北京富力地产集团发布人事通告决定天力建筑副经理王某享受高级经理级待遇。故王剑及其辩护人所提此节上诉理由、辩解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剑的上诉,维持原判。

新京报记者沙雪良

责任编辑:卢书敏 CN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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