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连续盗窃100多个下水道井盖 获刑3年6个月

新京报 2020-12-28 13: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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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俊)窨井盖虽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今天(12月28日)最高检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例,被告人多次骑电动车到车流量大的路段盗窃下水道井盖和雨水篦子100余个,并卖给废品站。最终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100余个井盖等卖给废品站

据介绍,被告人董某明,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某村。

2019年四五月份,被告人董某明驾驶电动三轮车,多次到河北省涞水县城太行路盗窃该路段机动车道等处下水道井盖和雨水篦子100余个,后将盗窃的井盖和雨水篦子卖至涞水县涞水镇南王庄村、北郭下村、涞阳南路等地的废品收购站。

本案由河北省涞水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侦查,5月14日将犯罪嫌疑人董某明刑事拘留。11月13日,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对董某明批准逮捕。2020年1月13日,公安机关以董某明涉嫌盗窃罪移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同年4月26日,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改变案件定性,以被告人董某明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董某明自愿认罪认罚。同年7月21日,涞水县人民法院以董某明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

最高检评述其本案意义时表示,被告人董某明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所在路段车流量大,车速较快,其行为足以造成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因此,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盗窃罪,改变定性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确保了办案效果。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表示,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来认定。

“具体来说,盗窃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当地盗窃罪的起点数额才能定罪,而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是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重大财产安全,故盗窃一个窨井盖虽然其价值只有一两百元,不构成盗窃罪,但依法可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外,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均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新京报记者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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